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芜湖县阿明服装厂、吴阿民:
本院受理的梁雪萍、徐志忠与被执行人芜湖县阿明服装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中泰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皖中泰评字(2024)第008号车辆价格评估报告和本院(2024)皖0210恢3号执行裁定书之二。安徽中泰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皖中泰评字(2024)第008号车辆价格评估报告载明:你名下皖B74BG2大众牌小型轿车评估总价为人民币75000元。本院(2024)皖0210执恢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阿民所有的皖B74BG2大众牌车辆:皖中泰评字(2024)第008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安徽中泰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认可安徽中泰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皖中泰评字(2024)第008号车辆价格评估报告结论。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崔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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