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执3426号
刘宇田:
本院在执行高俊强与刘宇田买卖合同纠纷,向被执行人刘宇田发出(2023)皖0210执342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宇田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宇田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刘宇田在本公告届满后内十五天内自行将名下位于芜湖市湾沚区滨湖大道以北、保沙路以西、水阳江路以南阳光城07幢1002室,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20)芜湖县不动产权第0010138号的不动产进行腾空。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公告。
承办人:湾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张鸿川
联系电话:0553-8811495。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