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0执823号
安徽中昊管业有限公司:
你与陈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铖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14914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623.7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8424361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徐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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