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中国法院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以案释法】女子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保健品,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4-03-06 15:48: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被告人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违法所得1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梁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8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2020年至20234月,被告人梁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陈某某等人销售的成人保健属三无产品且进价远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服用后可能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仍然长期大量购买涉案产品,并伙同多人通过网络贩卖、快递发货等方式销售至全国各地。期间,梁某某通过微信对外收取货款,销售金额达380万余元,非法获利100万余元。

经检测,上述成人保健检出含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和保健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食用“西地那非”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包括:会造成血管扩张、心跳加速、头晕、视觉异常等现象,对服用者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威胁。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莫要迷信广告宣传,擦亮双眼!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