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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10执4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7 15:57:2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10执473

聂宗元:

你与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黎康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0000,利息罚息36224.97元(计算至2023年5月6日);并自2023年5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2024年1月8日为5776.6元。被执行人聂宗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643.3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8414560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承办法官:王露

联系电话:18900530655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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