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中国法院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执行公告
(2024)皖0210执2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6 16:24:0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10执285

叶祖莉

你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叶祖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491143.0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7月6日), 自2023年7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自计算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之日止); 支付律师代理费31000元。被执行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7621.4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8316260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承办法官:胡偲

联系电话:17755371189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