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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10执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6 16:23:4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10执5

芜湖三元农工商有限公司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证金164万元;并以164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暂计算利息至2023年11月10日为5166元;自2023年11月1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8851.6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8160965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承办法官:张思敏

联系电话:1775537268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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