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章能改: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黄芳与被执行人奚正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10执3126号执行裁定书、(2023)皖0210执3126号执行裁定书之一、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缪鹏
联系电话:0553-8811495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