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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10执1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6 08:57:1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10执146号

汪祥、芜湖县通达航运有限公司:

你与孔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0210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祥华于2024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1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10万元;以3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91289元; 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 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为19800元; 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2021年12 月31日为79680元。以150万元为基数自 2020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以160万元为基数自 2021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35307.6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8184569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徐雯雯

联系电话:0553-8811416

邮政编码:241100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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