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10执311号
万洪亮:
你与陶文、奚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文、奚子俊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陶文支付本金90000元及利息20059元(截止至2023年11月30日);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32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奚子俊支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2822.5元(截止至2023年11月30日);以7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32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3393.2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
开户名称: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帐号:6228401997198112768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徐雯雯
联系电话:0553-8811416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