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能宏田园综合体开发有限公司、陶磊、陶发英、吴兴莲、诸能宏: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田磊与被执行人安徽能宏田园综合体开发有限公司、陶磊、周代玉、陶发英、吴兴莲、诸能宏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10执恢91号执行裁定书、(2023)皖0210执恢91号执行裁定书之一、(2023)皖0210执恢91号执行裁定书之二、(2023)皖0210执恢91号执行裁定书之三、(2023)皖0210执恢91号执行裁定书之四、(2023)皖0210执恢91号执行裁定书之五、(2023)皖0210执恢91号执行裁定书之六、(2023)皖0210执恢91号执行裁定书之七、(2023)皖0210执恢91号执行裁定书之八、(2023)皖0210执恢91号执行裁定书之九、(2023)皖0210执恢91号执行裁定书之十、(2023)皖0210执恢91号执行裁定书之十一、(2023)皖0210执恢91号执行裁定书之十二、(2023)皖0210执恢91号执行裁定书之十三、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徐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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