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990号
胡永超:
我院受理原告石斌诉你方、第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斌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金额总计40408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零肆万零捌佰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以4140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陶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