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4625号
张斌:
原告陶晓云诉被告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陶晓云货款40000元整,并自2021年10月15日开始以40000元为基数,依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1年10月15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陶晓云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400元),由被告张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李金保 电话:0553-8810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