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5298号
翟承来:
我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起诉: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8024.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成本6001.39元(占用成本以人民币802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自2018年7月7日起要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2月19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徐忠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