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5208号
杜小柱:
我院受理原告俞学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俞学根起诉: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58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3567.6元(以55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22年7月19日起计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4日);(第1、2项暂合计人民币59367.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2月19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