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5114号
夏辉: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弋江支行起诉:
1.判令被告夏辉立即向原告归还《“金农信e贷”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2000元,利息1284.63元,罚息5357.85元,共计28642.48元(暂算至2023年10月13日)及自2023年10月14日起以22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2.判令被告夏辉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3.判令由被告夏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2月19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