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执异111号
宋东升、曹光保、李国民、芜湖鑫日升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芜湖鑫日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请求本院追加宋东升、曹光保、李国民为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内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执异11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起诉,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李颖 0553-8815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