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5138号
合肥文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李仁贵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仁贵起诉:
1、依法判决被告合肥文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仁贵押金150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合肥文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仁贵车补18450元、车费5000元,合计2345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2月19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徐忠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