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4610号
倪兵:
原告芜湖县华阳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芜湖县华阳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兵于2018年7月19日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
二、被告倪兵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芜湖县华阳运输有限公司办理皖BS0307号轻型厢式货车变更登记手续至倪兵个人名下。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芜湖县华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李金保 电话:0553-8810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