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4602号
夏长宝:
我院受理原告杨谟兵诉被告夏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夏长宝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杨谟兵借款本金42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已由原告杨谟兵预交),由被告夏长宝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