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4649号
汤良福: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湾沚沈显燕门业销售部与被告汤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汤良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芜湖县湾沚沈显燕门业销售部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以17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芜湖县湾沚沈显燕门业销售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已由原告芜湖县湾沚沈显燕门业销售部预交),由原告芜湖县湾沚沈显燕门业销售部负担238元,被告汤良福负担41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