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4637号
罗朋: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罗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从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合计4773.09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预交),由被告罗朋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