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615号
王世龙:
我院受理原告洪福胜诉被告王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世龙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0800 元整,并自2013 年 12 月 3日起以20800 元为基数,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王世龙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李金保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