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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8 15:50:4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民初4358号

袁浩

我院受理原告葛继云弘与被告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袁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葛继云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元,由被告袁浩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二月二十八号

承办法官:陶玉玲

电话:0553-881184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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