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5174号
李明涛:
我院受理原告海口汇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口汇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
1、判令被告海口汇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货退款金额4706元,赔偿三倍损失14118元,检测费用275元,共计19099元。2、判令被告履行承诺假货退一赔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检测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2月19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徐忠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