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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509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7 16:49:5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210民初4509号

柏倩:

我院受理原告颜美玲诉被告柏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柏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颜美玲借款本金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柏倩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徐旭征 0552-8811361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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