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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7 16:49:5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民初4194号

陈修军、姚寒梅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湾沚镇王巨付冷冻食品经营部与被告陈修军、姚寒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修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县湾沚镇王巨付冷冻食品经营部货款83001元及违约金(以8300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但不得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

二、驳回原告芜湖县湾沚镇王巨付冷冻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922元,由被告陈修军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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