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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0 16:21:02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民初4354号

陶文秀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龙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文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陶文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龙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4784元及滞纳金17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陶文秀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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