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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0 16:21:4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民初4184号

汪张帝

我院受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张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张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其偿还的垫付款68459.03元及利息(以68459.03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汪张帝所有的车牌为浙G18JU1汽车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元,由被告汪张帝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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