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115号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松杉干混砂浆有限公司、青岛鼎汇承建材有限公司、湾沚区秀平建材销售经营部:
我院受理原告马鞍山泰勇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松杉干混砂浆有限公司、青岛鼎汇承建材有限公司、湾沚区秀平建材销售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松杉干混砂浆有限公司、青岛鼎汇承建材有限公司、湾沚区秀平建材销售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鞍山泰勇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4万元并承担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松杉干混砂浆有限公司、青岛鼎汇承建材有限公司、湾沚区秀平建材销售经营部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