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802号
杨小龙、陆文秀、芜湖县梁生置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起诉: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等共计人民币1242896.17元(暂计算至2023年9月25日),并自2023年9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利息、罚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本案原告的律师代理费66000元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2月19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沈军 0553-88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