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4141号
陶正胜:
原告张小妹诉被告陶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陶正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小妹借款30000元整,并自2023年8月9日起,按照本金30000元为基数,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275元),由被告陶正胜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李金保 电话:0553-88810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