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4192号
张佳芳:
我院受理原告王士文与被告张佳芳委托合同纠纷(立案案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张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士文20000元;
二、张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士文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3年10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王士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元,由张佳芳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