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5195号
方斌:
我院受理原告天津中天恒瑞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天津中天恒瑞贸易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代偿借款本金37333.36元,代偿利息及罚息485.18元,共计37818.54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388.74元(以第一项代偿总额37818.54元为基准,从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日即2023年2月6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45%的四倍计算); 上述两项诉请金额暂共计为41207.28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2月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
承办法官:陶玉玲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