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984号
陈玉:
我院受理原告谢开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开行起诉: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9200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具体计算方式详见利息计算清单);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2月8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陶玉玲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