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463号
蒋桂萍、宋军勇: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湾沚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湾沚区支行起诉:1、请依法判令被告蒋桂萍、宋军勇归还借款本金490000元,并支付利息9174.65元(按年利率6.24%,暂计至2023年9月13日,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蒋桂萍、宋军勇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3、请求判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湾沚区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对宋军勇名下位于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御景湾4幢404室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或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含保全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2月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赵阿梅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