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210民初4366号
沈显武:
原告文志祥诉被告沈显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沈显武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文志祥支付劳务款6100元,并自2022年8月23日开始以6100元为基数,依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沈显武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李金保 电话:0553-88810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