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630号
何少波: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与被告何少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透支本金39645.82元,费用2366.93元、利息3973.43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等约定支付,但累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何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5元,由被告何少波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赵阿梅
电话: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