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5159号
骆崇胜:
我院受理原告李必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必起起诉: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 4501.06元(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6%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 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0日); (以上1-2项诉请金额暂计人民14501.06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2月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