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5112号
张金华:
我院受理原告张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翼起诉: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自2023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2月6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徐忠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