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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344号民事裁定书公告[1]
  发布时间:2023-12-12 17:17:0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10民初4344号

魏涛

我院受理原告赵飞与被告魏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飞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飞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210民初43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十二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陶玉玲

电话:0553-881184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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