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827号
叶洪喜:
我院受理原告合肥律之都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律之都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起诉:
一、判令被告叶洪喜偿还原告合肥律之都法律咨询有限公 司代偿款人民币15738.13元及违约金3147.626元(违约金按代偿款的20%计算),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18885.75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由:追偿权纠纷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1月2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陶玉玲 0553-881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