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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286号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2 11:13:3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0210民初4286

朱小双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沚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小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沚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费人民币10405元,并以1040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3.45%计付。

二、被告朱小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沚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支付的律师费1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芜湖沚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元(已由原告预交65元,余未交),由被告朱小双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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