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3719号
张轩、张先喜:
我院受理的原告芜湖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轩、张先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6290.5元及利息(以856290.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4日起按1.5倍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芜湖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4元,由被告张轩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