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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10民初4291号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1 11:34:1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2023)0210民初4291

胡其冬

我院受理原告宦磊磊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其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宦磊磊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整,并以65000元为基数,支付2023年10月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3.45%计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宦磊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已预交713元,余未交),由被告胡其冬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

责任编辑:湾沚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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