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289号
王小群:
我院受理原告朱小红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王小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小红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元整,并以34000元为基数,支付2022年8月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13.8%计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元(原告已预交382元,余未交),由被告王小群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10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俞春艳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