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868号
吴守明、龚丽红: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与罚息32930.08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10日,以后利息按照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132930.08元; 2、依法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1月22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徐忠 0553-881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