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法官!我来缴纳我刑事案件的罚金。”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接到了被执行人郑某打来的电话,称其刚刑满释放,要缴清罚金。
该起案件中,郑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拘役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郑某拘役期满释放后,主动联系法院并缴清了罚金。
法官说法: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对于缴纳金钱的数额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一般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金缴纳方式有:
(一)自动缴纳。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程度。
(二)强制缴纳。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
(三)随时缴纳。指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法官提醒: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是对以往失信行为的补救,更是对内心诚信的回归,主动履行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