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10民初4845号
周俊:
我院受理原告陈甲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甲甲起诉:
1、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其借原告款本金2万元,并令其承担从欠款之日至执行完毕止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2024年1月1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张道辉 0553-881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