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安徽三和乐玻璃有限公司分配方案
公告
(2021)皖0221执恢78号
债权人:安徽玖鑫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DQBQ1C。
法定代表人:方健,该公司董事长。
债权人:中安资产。
债权人: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
债权人:姜傲枝,女,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龙桥行政村75号1户,身份证号码340211195211280040。
债权人:周恒,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盛园 8 幢 6 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04199010252638。
债权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吴窑镇鲁班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13841388-7。
法定代表人:沈良兵,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债权人:芜湖市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北路 77 号侨鸿国际商城 1610 ,组织机构代码56498284-7。
法定代表人:吕娟,该公司董事长。
债权人:刘春惠,女,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利达新村 5 幢 4 单元 408 室,身份证号码340204196811030740。
债权人:芜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县公共服务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37347762E(1-1)。
法定代表人:王艳梅。
债权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2173166875XJ。
法定代表人:后向前,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债权人:芜湖县叶春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芜湖县芜湖机械工业园中法商贸城内,组织机构代码:69571419-9。
法定代表人:崔月春,总经理。
债权人:王桂英,
债权人:芜湖鑫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芜湖红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芜湖市华泰五交化有限公司,
债权人:当涂县小龙朔料制品有限公司,
债权人:芜湖茂盛泡沫有限公司,
债权人: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债权人:台州正祥花纸有限公司,
债权人:四川省天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金华市飞腾印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富阳市华诚玻璃设备有限公司,
债权人:张家港市港红印制有限公司,
债权人:芜湖县叶春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债权人:任小龙,
债权人:芜湖联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债权人:陶才基。
被执行人:安徽三和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胡余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余建,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县机械工业园。住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头胡村12组45号,身份证号码33022619640816223X。
被执行人:王泉,女,汉族,1971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3号7幢502室,身份证号码340202197101051020。
被执行人:叶纯,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路90号附103,身份证号码34242719780608161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玖鑫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三和乐玻璃有限公司、胡余建、王泉、叶纯追偿权纠纷案件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安徽三和乐玻璃有限公司厂房、土地,现因被执行人安徽三和乐玻璃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姜傲枝等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参与分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债权人的申请审查完毕,并作出参与分配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被执行人安徽三和乐玻璃有限公司其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2021年6月7日,芜湖鑫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在竞价中,以最高价胜出。该标的物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27003367元。(经与评估报告对照折算,其中其中:房产房地权证2007005246、2008005652对应成交价金额:944.556312万元;房地权证20080052049对应成交价金额:197.107176万元;房地权证2011005493号对应成交价金额:308.38388万元;房地权证2011005494号对应成交价金额:154.191968万元;房地权证2011005495号对应成交价金额:134.982008万元,土地芜国(2007)0111041对应成交金额:918.415232万元。其他附属对应拍卖成交金额共计42.7万元
现有案件中,安徽玖鑫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芜湖县支行、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姜傲枝、周恒、刘阳为相对应房产及土地的抵押权人:
1、玖鑫:房地权证2007005246、2008005652 分别在2038万以及土地芜国(2007)0111041(52238.4平方米,占土地面积44.59%)抵押626万元(判决)内享有优先权 ;
2、中安资产:房地权证20080052049以及土地芜国(2007)0111041权均设有抵押,房产抵押金额196万,土地抵押金额1122.8807万;
3、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房地权证2011005493号设有抵押权,抵押金额500万元;
4、姜傲枝:房地权证2011005494号设有抵押权,抵押金额750万元;
5、周恒:房地权证201100549:5号设有抵押权 ,抵押金额300万元;
6、刘阳在房地权证2007005246、2008005652设置抵押权,但抵押时间在安徽玖鑫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后。
其余债权均为一般债权。
(其中房屋拍卖款为27003367元,扣除上述房屋执行过程中所需缴纳税费0元,评估费128712.87元,拍卖费10000元,本案执行费 77688元,可分配款为26786966元。)
可分配款为2678.6966万元,在抵押权范围内有效受偿。
1、玖鑫:房地权证2007005246、2008005652以及土地芜国(2007)0111041 分别在2038万以及62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权 。
其中:房产房地权证2007005246、2008005652对应
1幢 |
1/1 |
厂房 |
7729.98 |
2幢 |
1/1 |
厂房 |
7729.98 |
3幢 |
1-2/2 |
其他 |
2047.8 |
拍卖金额:944.556312万元
土地对应:
土地使用权人 |
安徽三和乐玻璃有限公司 |
土地证号 |
芜国(2007)0111041 |
地类(用途) |
工业 |
地籍号 |
340221012003GB00130 |
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面积 |
117144.8m² |
拍卖金额:918.415232万元。(判决62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权)(占土地面积44.59%,按比例为409.521351万元)
2、中安资产:房地权证20080052049以及土地芜国(2007)0111041权均设有抵押
4幢 |
1-4/4 |
综合 |
2875.63 |
其中房产分配金额:196万元,土地分配金额508.893881万元(918.415232万-409.521351万)
3、生福:房地权证2011005493号设有抵押权
房产拍卖分配金额:308.38388万元
4、姜傲枝:房地权证2011005494号设有抵押权
房产拍卖分配金额:154.191968万元
5、周恒:房地权证2011005495号设有抵押权
需要说明的问题:
(2014)芜中民四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安徽三和乐玻璃有限公司二区综合楼及附属工程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4757000元)所欠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二区综合楼及附属工程未在不动产进行登记,不在本次评估、拍卖范围内。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
1、债权人安徽玖鑫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受偿1354.077663万元;
2、债权人中安资产受偿704.893881万元;
3、芜湖生福典当有限公司受偿308.38388万元;
4、姜傲枝受偿154.191968万元;
5、周恒受偿134.982008万元。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特此公告。
审 判 长 汪 刚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胡 永 云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旻
书 记 员 陈 蓉